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研究
時間:2017-04-03 來源:lnguanwei.com作者:lgg
第一章 緒 論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
合同的效力研究一直以來都是作為合同法的核心問題存在著。隨著電子商務在航空領域的發(fā)展,作為合同特殊的一個種類-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應用愈加廣泛,其效力研究也成為其核心問題。從實踐層面講,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時刻影響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決定了當事人應享有何種程度的法律救濟及后果,以及航空客運實務的運行發(fā)展。因此,無論從理論角度還是實踐角度,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研究都具有一定意義。 電子商務在航空客運活動中逐漸普及,伴隨其發(fā)展而來的是各種影響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的問題及因素。如航空電子錯誤、電子代理人、當事人的身份認定等,均可能在合同訂立及生效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從而影響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效力。這勢必對航空客運活動本身造成不良影響,同時更會損害相對弱勢的航空旅客一方的利益,這亦是違反民法原則的問題。因此,在這樣的背景要求下,應當對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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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現(xiàn)狀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的研究現(xiàn)狀,直接對該種特殊類型的合同進行研究的文獻較少,主要涉及航空客運電子客票居多,而其他方面更多的是參考大量民法、合同法、電子商務法中對電子合同效力的理論分析。從立法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規(guī)范層面上規(guī)制了合同效力,嚴格了合同訂立的程序,豐富了合同效力的內(nèi)容,增強了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但是對于航空電子合同的特殊問題,《中國民用航空法》中并未做出特殊規(guī)定,但是完全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又難免有所不適。從司法實踐層面講,無論是當事人本身,還是問題訴諸法院后法院的態(tài)度,都是更傾向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鼓勵交易、限制無效合同范圍。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亦是如此,希望其效力盡量少的受到影響,促進航空客運交易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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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研究,是合同生效研究的必要前提條件。特別是對要約與承諾的特殊性研究,是為合同成立的認定提供理論依據(jù),是對合同效力體系進行整體性研究的第一步。合同生效是指以合同成立作為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再附加其他必要條件,最后產(chǎn)生符合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法律效果。①從發(fā)生時間的前后角度講,能夠繼續(xù)探討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必須是發(fā)生在該合同已經(jīng)確實成立后,之后才能對其進行效力研究。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因其具備“航空”與“電子”兩個限定因素,致其必然有別于傳統(tǒng)紙質(zhì)合同,也就會產(chǎn)生相應特殊的問題。
2.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訂立
一般在在線支付前會有“訂單確認”環(huán)節(jié),確認無誤提交訂單后會有一個合理的時間段,要求在期限內(nèi)完成線上支付,否則系統(tǒng)將取消訂單,以免影響他人訂票。付款成功后,系統(tǒng)會以信息或郵件等方式將該特定航班的信息發(fā)至訂票人。訂票人完成以上網(wǎng)絡操作之后,就可以在提示信息中航班日期日,到機場的值機柜臺,利用自己的身份證將電子信息兌換為紙質(zhì)登機牌,順利登機。 對于合同的訂立與成立,有學者認為靜態(tài)角度為“合同成立”,而動態(tài)角度為“合同訂立”,并以此探討了“合同訂立”和“合同成立”成立的關系。①但是,在此我們不如此嚴格區(qū)分二者含義,對于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成立,從廣義上講,既可以從靜態(tài)角度理解,也可以從動態(tài)角度理解為當事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義務進行協(xié)商到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因此,對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訂立的討論,僅僅是提供一個較清晰的流程,對其中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理論分析將在下文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成立中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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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還有情況下包括要約邀請與反要約等比較復雜的情況②。因此,合同成立是動態(tài)的行為和靜態(tài)的協(xié)定相統(tǒng)一的結果③。雖然,對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的內(nèi)容描述不一致,但基本認識并無分歧:合同的成立需雙方當事人在反復磋商后,形成同樣的意見,最后通過要約承諾來完成。 在電子合同應用最為廣泛的電商領域中[④],通常模式是購物網(wǎng)站上所呈現(xiàn)的的產(chǎn)品的相關信息屬于要約,當消費者決定購買并預備提交訂單,這代表消費者已經(jīng)認可了網(wǎng)站的要約信息,對其進行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即為承諾,承諾到達后,該合同成立。然而這種一般模式并不利于購物網(wǎng)站,因消費者作為承諾方,完全掌握了合同訂立的主動權,使得購物網(wǎng)站只得被動地接受結果,無論好壞。為了扭轉這種局面,購物網(wǎng)站都會在網(wǎng)頁上列明用戶協(xié)議,并在其中注明,網(wǎng)頁中的商品信息僅屬于要約邀請,如京東用戶注冊協(xié)議第 6 條“訂單”部分寫到:“??6.2 除法律另有強制性規(guī)定外,雙方約定如下:本站上銷售方展示的商品和價格等信息僅僅是要約邀請??”。這樣一來,網(wǎng)站成為了承諾方,消費者對所選物品認可后形成訂單的行為屬于要約,而購物網(wǎng)站以多種形式,如短信、電話、郵件等,將確認發(fā)貨的信息通知消費者等行為才是承諾。此后才認為該電子商務合同成立,而消費者在提交訂單后的付款行為,僅僅是作為對合同的提前履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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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生效 ..... 9
3.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主體合格 ........... 9
3.1.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主體——旅客 ............. 9
3.1.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主體——航空承運人 ........ 12
3.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形式有效 ......... 14
3.3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電子意思表示真實 ....... 15
第四章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撤銷 ....... 17
4.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因電子錯誤而撤銷 ........... 17
4.1.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電子錯誤的原因 ....... 17
4.1.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電子錯誤的判斷 ....... 19
4.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因主體欺詐而撤銷 ........... 21
第五章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效力待定 ........ 26
5.1 無權代理訂立的航空客運電子合同 ........ 26
5.1.1 無權代理訂立的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界定及種類 .......... 26
5.1.2 無權代理訂立的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效力 ............. 27
5.2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待定的其他類型 ....... 28
第六章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無效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在締結時嚴重缺少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律不能賦予其正常效力。①可知有以下幾個要件:1、無效的航空客運電子合同已經(jīng)成立,即其已經(jīng)有效地完成要約、承諾等環(huán)節(jié)。2、欠缺有效的生效要件,即合同雖已成立但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3、不能無法發(fā)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不產(chǎn)生一些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無效與合同因被撤銷或未被追認而不生效是不同的。② 在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中,合同無效的情況體現(xiàn)的并不是很完整。因為其標的、主體以及締結的迅速等因素,使得合同法中無效的情形出現(xiàn)的機會并不多。最多出現(xiàn)的就是第六種情況,但是應該注意到,合法訂立的合同,如果其中含有侵犯旅客權益的不平等條款,則判定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合同內(nèi)容的法律效力。即這種情況通常是合同部分無效,并不是全部無效。
6.1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通過航空客運電子合同訂立流程圖可知,旅客一方除了提供必要的所需航班信息及自己信息外,對于該合同的其他內(nèi)容并沒有過多的磋商自由。而且點擊合同形式使大多數(shù)的旅客并未仔細閱讀合同具體內(nèi)容就直接點擊“同意”以便繼續(xù)操作。③但是,旅客在航空客運電子合同中是弱勢群體,航空公司往往可以憑借其經(jīng)濟優(yōu)勢,在格式條款中單方訂入許多不利于旅客的交易條件。而且,由于電子格式合同在訂立過程中的特點,導致消費者極不容易發(fā)現(xiàn)這些不平等的條款,更無法采取規(guī)避措施。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航空公司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擁有主動權,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優(yōu)勢,有意地隱藏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如將條款鏈接在其它頁面,卻對此不作任何說明,或設置不方便的鏈接,使得一般消費者,尤其是對電腦應用不夠熟悉的消費者,輕易放過了解不利條款的機會。這種未經(jīng)明確提示直接將條款內(nèi)嵌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為了避免該情況的發(fā)生,法律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將條款內(nèi)嵌是被允許的,但前提是條款制作必須清晰,提示信息必須明顯,相關鏈接必須方便,否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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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效力研究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fā),分析在不同的效力狀況下,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要件、部分可能出現(xiàn)的實際問題以及解決建議等。將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與電子商務知識以及航空客運實務內(nèi)容相結合,作為研究航空客運電子合同這一特殊類型合同效力情況的方法。力求在現(xiàn)有電子合同效力研究的基礎上,找到航空領域范圍內(nèi)的特殊問題并進行分析。 當然,在研究過程中有很多的遺憾和不足。其中,理論與航空實踐案例的結合有限是一大遺憾。由于能力有限,將民法理論應用于航空電子合同實踐中的操作略顯生硬;由于資料有限,關于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研究中的效力待定與無效研究內(nèi)容相對較少。希望今后能繼續(xù)在該領域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使航空客運電子合同的特殊性更加明顯,形成體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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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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