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若干問題研究
時間:2016-08-26 來源:lnguanwei.com作者:lgg
引 言
(一)問題的提出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后,合同主體應當按照約定的條款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從而達到合同訂立之目的。合同有效平穩(wěn)地履行是經(jīng)濟生活的重要保證。但是,如果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嚴重違約等情形,合同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下給予無過錯方合同解除權,將其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因此,在何種情形下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合同解除制度良好運行必須探討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規(guī)范了合同解除制度的相關內容。然而,由于部分法條規(guī)范的模糊,在司法實踐中產(chǎn)生了諸多問題,理論界對于合同解除也一直爭論不休,沒有定數(shù)。本文試圖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一篇典型案例入手,主要針對如何界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事由、法律后果以及與違約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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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合同的嚴守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制度作為一項將當事人從尚未完成的合同中解脫出來的制度,是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從而沖破了合同嚴守原則。因此,對于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行使后會產(chǎn)生何種法律后果都必須嚴格規(guī)范,方可發(fā)揮合同解除制度的價值,平衡保障交易與公平正義這兩種合同法重要的基本理念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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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獻綜述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作為合同法中一項關系到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存續(xù)的重要制度,多年來一直有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一篇經(jīng)典案例為線索,主要針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事由、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問題進行研究。 首先,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事由,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文獻頗多。而文獻多數(shù)集中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的基本原理上,尤其對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事由做了大量論述。本文以案例為線索,對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予以分別敘述,同時比較分析當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同時在一個案例中存在時,優(yōu)先適用約定解除權的合理性。 其次,關于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后果,是目前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數(shù)量最多,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部分。民法界許多德高望重的學者,梁慧星、王利明、崔建遠、史尚寬等發(fā)表了研究成果。尤其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論著更多。本文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予以論述。 最后,關于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問題。二者關系的不明朗,嚴重困擾了司法實踐,造成相同情況不同判決的現(xiàn)象。學者們雖然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卻無法達成一致的觀點。本文將以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系為重點,論述本案判決合理以及值得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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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綜述
(一)案情簡介
桂冠公司(甲方)與泳臣公司(乙方)在 2003 年與 2005 年前后兩次,簽訂了《定向開發(fā)協(xié)議》與《補充協(xié)議》,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為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建設辦公樓供自己使用。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具體的建造面積、建造樓層數(shù)、付款方式等主要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違約責任方面,雙方主體進行了細致的約定:首先,甲方需要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時,甲方需向乙方賠償應支付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其次,如果乙方無法按期交付合同所涉辦公樓,甲方可以選擇延長履行時間至乙方完成合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如果選擇延長期限,甲方可以規(guī)定具體時限。在甲方規(guī)定的時限到來時,如果乙方仍未完成合同義務,甲方仍有權利解除合同;再次,如果由于乙方無法獲得開發(fā)手續(xù)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不能按時履行或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第三方,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返還用于建設辦公樓的建設款以及同期銀行利息,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賠償損失等。如果前后兩份合同對違約行為規(guī)定不一致,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合同簽訂后,桂冠公司如期向泳臣公司交付了每期所需要的建樓款共計11050 萬元。隨后,泳臣公司在完成造樓的基礎工程并獲得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完成了辦公樓四層樓面的建筑工程。2006 年 12 月 10 日,承建工程的中國建筑總公司以泳臣公司拖欠工程進度款致使生產(chǎn)已陷入半癱瘓為由全部停工。隨后,南寧市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工程進行綜合檢測,得出該工程有大量不符合工程標準的安全問題,可以認定為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另查明,泳臣公司在2003年11月5日將桂冠公司辦公樓用地作為擔保與商業(yè)銀行簽訂了1億元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工程截止到桂冠公司起訴之時,一直處于停工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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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事由
本案中,雖然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均作出了對所涉合同予以解除的結論,但是二者所依據(jù)的理由卻不一致。依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本案應當以法定解除權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支持了桂冠公司的訴求。然而在二審時,二審法院雖然也支持了關于合同解除的判決,但是支持合同解除這一訴求的理由,則是“根據(jù)案件事實”,認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應當予以解除。在本案例中,桂冠公司與泳臣公司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即所謂的“案件事實”,因此二審法院應當是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判定桂冠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雖然一審、二審法院得出的結論相同,但是所適用的條款卻不相同。 由上文分析可知,一審與二審法院判決理由不同的原因在于對合同解除制度行使事由理解的不同,如何判斷適用合同解除的理由,首先需要明確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是一種法律制度。1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可將我國合同解除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協(xié)議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協(xié)議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雙方法律行為。2其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相區(qū)分的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是否可以僅以具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從而直接實現(xiàn)合同解除。合同法最為基本的理念,就是合同自治原則,在合法的框架內充分地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協(xié)議解除,正是雙方當事人合同自治的體現(xiàn),其實質是以雙方新的意思表示改變合同,將原合同關系的權利義務改變成新的權利義務,從而構成新合同的基本內容。而作為以合同解除權如何發(fā)生與行使為內容的合同解除制度,面對協(xié)議解除時不具有適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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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13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 13
(二)恢復原狀請求權 ..... 15
(三)損害賠償 ........ 16
四、 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 ...... 20
(一)違約責任之法理分析 ...... 20
(二)合同解除與違約金責任 ........... 23
(三)本案不適用違約金責任之分析 ........ 26
五、 本案整體評價與制度完善之展望 .... 28
(一)本案整體評價 ......... 28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 30
五、 本案整體評價與制度完善之展望
(一)本案整體評價
本案中,桂冠公司與泳臣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當泳臣公司延遲履約時,桂冠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泳臣公司的行為恰好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桂冠公司解除合同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泳臣公司的行為同時符合法定解除權,因其違約行為造成該工程至法院裁判之時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符合“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違約方的行為既符合約定解除權又符合法定解除權時,應當適用約定解除權。因為在約定解除權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情況下,如果約定的解除條件包括法定解除事由,約定解除權成就,便不再適用法定解除權,這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結論。因此,在本案中應當以約定解除權判定合同予以解除,即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更令人信服。 在本案的終審判決中,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關于泳臣公司返還桂冠公司購房款 11050 萬元的判決,加之賠償該購房款的銀行同期利息,并將損害賠償部分更改為賠償損失 1000 萬元。對購房款予以返還,是合同解除后適用恢復原狀的當然結論。在合同確定解除后,根據(jù)合同主體履行的情況與合同性質,合同解除權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恢復原狀。在本案中,桂冠公司為置辦辦公樓而與泳臣公司簽訂協(xié)議,并前后支付了 11050 萬元用于工程建設,但是因泳臣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應當將購房款返還給桂冠公司,以期將狀態(tài)維持到合同設立之初,同時,還要求返還銀行的同期利息,方可完全的恢復原狀。依據(jù)二審判決,泳臣公司賠償桂冠公司損失 1000 萬元,是對桂冠公司要求賠償辦公樓的重置費用訴求的回應。從 2003 年雙方當事人簽訂協(xié)議,至 2007年合同確定因為泳臣公司的違約行為而不能履行,桂冠公司因此起訴,因政策原因、市場原因等,廣西普生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估綜合辦公樓需要重新購置而產(chǎn)生價格上漲的損失為 13123.3 萬元。桂冠公司因與泳臣公司簽署了協(xié)議,放棄了與第三方購房的機會,導致重新置辦辦公樓需要更多的投入,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因此泳臣公司應當因己方的違約行為對桂冠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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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本文以合同解除一典型案例為線,細致分析了合同解除中有關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的區(qū)別、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以及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shù)倪m用、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這三個合同解除中最為重要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以案例加之理論之辨,從而達到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理論的目的。合同解除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制度,關乎社會公平正義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但是從目前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來看,卻存在著立法模糊直接導致司法混亂的局面,使得至今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仍摸不清頭緒,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地區(qū)、不同時間出現(xiàn)了相差甚大的判決,這無疑是對法律權威的一大挑戰(zhàn)。因此,明晰合同解除中的具體問題,是立法與司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合同解除的行使事由作為合同解除制度的入口與根本,應當理清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具體的內涵與外延以及優(yōu)先性的問題。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在學術界多年來爭執(zhí)不下,也應當以我國本土情況作為基礎,明確我國合同解除權有溯及力的原則與其他情況的列明。理清合同解除后各個法律后果之間的關系與適用,從而達到以合同解除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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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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