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法律問題的研究
時間:2016-06-03 來源:lnguanwei.com作者:lgg
第一章 隱名股東的資格
第一節(jié) 隱名股東的定義及基本特點
“隱名股東”這個概念由來已久,隱名股東現(xiàn)象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頻繁出現(xiàn),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起已經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中第一次對“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進行了闡述,使得學界對隱名股東的研究又向前邁進一步。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對隱名股東的定義有以下大致幾種說法:1. 隱名股東是指有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委托他人由其代為持有股權者。12. 隱名股東是指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的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購人。23. 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向公司出資并且應該享有股東權利,然后出于某些原因而沒有被登記記載在公司的股東名冊、章程上的投資者。34. 隱名出資人向公司實際出資并且是應該享有其股東權利的,然而由于其本人的自身真實意思表示而非登記錯誤導致。4其并沒有被登記公示為股東。 就傳統(tǒng)理論而言,隱名股東的界定太過模糊和寬泛,其個性沒有得到體現(xiàn)。目前關于隱名股東的法律規(guī)定缺位,筆者通過分析后認為,要成立一個隱名股東,其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簽訂的隱名投資書面協(xié)議是一個很重要的條件,該書面協(xié)議應對隱名出資、利益獲取和風險承擔等相關事項做出明確約定。隱名投資協(xié)議符合契約自由精神,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因為登記時存在過失,實際股東并沒有被成功登記為名義出資人,這種情形需要被排除在外,同樣的道理冒名股東也失去其合法存在的依據(jù),因為上述兩種情況中雙方當事人建立隱名投資關系的合意缺失。同時隱名股東做出的規(guī)避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不能被認定有效,該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也應該是效力待定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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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點
通過對隱名股東的定義梳理,可總結出以下幾點特點:隱名股東的特點集中在“隱名出資”四個字上,簡單概括即實際出資,外表未被登記。承認其地位的原因也在于保障股東的投資貢獻。隱名股東主要有兩種取得股份的方法:一為原始取得,二是繼受取得。所謂的原始取得,就是指隱名股東一開始即符合實際出資、對外未登記的條件;而繼受取得,是指其股東身份的取得建立在原始股東出資的基礎上,或受讓或繼承等,繼受股東當初并沒有直接向公司出資。其身份也被認定是真實有效的。 現(xiàn)代的商事登記制度,是以確認所有公司各項的登記信息,并同時向社會大眾予以公開,使得公眾能夠及時的了解一些公司的設立、變化、注銷以及公司各種基本信息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5商事登記事項因為被公示后因此就取得了某種公信力。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名稱未被登記在冊,其公信力的缺失,是否會對公司商業(yè)行為造成影響,而出現(xiàn)問題又該如何判斷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下文我們將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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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隱名股東會涉及的糾紛類型及現(xiàn)實案例
第一節(jié) 隱名股東和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解決隱名股東問題最有效的參照是法律法規(guī)的明文規(guī)定,但是我們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中對隱名股東的問題規(guī)定的非常少,而且劃分不夠細致,對實踐中發(fā)生的問題缺少明確有效的指導。為了尋找到解決隱名股東的法律問題的一些思路或者方法,那么,我們先區(qū)別隱名股東及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情況來進行討論。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相對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決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或是出資,或是債權債務,或是代理,或是借貸等等。若雙方簽訂了隱名投資協(xié)議,那么隱名投資協(xié)議毫無疑問就是研究隱名投資關系的一個重要前提,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權利義務因為隱名投資協(xié)議而得到明確,它同時也影響著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和其與公司之間的發(fā)生的交易。通常學術界根據(jù)根據(jù)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隱名出資協(xié)議,分為協(xié)議型隱名出資和非協(xié)議型隱名出資。但是筆者認為,判斷有無協(xié)議固然重要,但是協(xié)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決定后續(xù)行為的基石。若顯名股東對協(xié)議絲毫不知(即協(xié)議有作假或者表述不清等嫌疑時),光靠一份協(xié)議就去判斷雙方的關系,對顯名股東有失公平。所以應先認定顯名股東是否知曉兩者之間的投資關系。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從根本上講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合法并有效的基石和前提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若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投資協(xié)議合法有效,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顯名股東明白并認可隱名股東借自己名義實際出資這一事實,那么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協(xié)議就成為解決日后糾紛矛盾的一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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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隱名股東涉及的糾紛的類型及其解決
“出資的重要性對于一家公司的成立毋庸置疑。出資是根據(jù)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資協(xié)議等,由出資人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公司未正式成立時,若出資人出資不實、未及時繳納錢款等,屬于違反出資協(xié)議的違約行為,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自行解決,請求繼續(xù)履行或者要求損害賠償?shù)?;若公司已經成立,股東未足額出資,則已經屬于公司法調整的范疇,公司作為合格法人有權主張自己的利益,要求涉事股東履行股東義務。”“資本真實原則”作為我國《公司法》資本“三原則”之首,是公司成立的基石,出資也是公司設立時出資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義務。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隱名股東的出資本身就具有隱蔽性,所以公司和工商機關對于隱名股東出資情況的審核和確認就更加困難。隱名股東因為沒有被記載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上,司法機關對其的出資行為就更加難以及時查證和監(jiān)督,故隱名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這里著重討論的是,出現(xiàn)瑕疵出資問題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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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隱名股東會涉及的糾紛類型及現(xiàn)實案例 ............ 12
第一節(jié) 隱名股東和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 12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法律關系 .... 12
二、隱名和顯名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 17
三、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和第三人間法律關系 ........... 18
第二節(jié) 隱名股東涉及的糾紛的類型及其解決 .......... 20
一、隱名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糾紛及其解決 ...... 20
二、股權轉讓的糾紛及其解決 ............ 21
三、返還投資款糾紛及其解決 ............ 23
四、股權保全和執(zhí)行糾紛及其解決 .... 25
五、隱名股東的其他糾紛 ........... 25
第三章 隱名股東的完善建議 ........ 27
第一節(jié) 以股權信托制度解決隱名股東投資問題 ...... 27
第二節(jié) 通過侵權制度維護投資權益 ........ 31
第三章 隱名股東的完善建議
第一節(jié) 以股權信托制度解決隱名股東投資問題
股權信托是指股東將股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本著勤勉義務和專業(yè)技能,為股東打理相關財產活動,使得股東得到一定的收益,同時自己賺取一定的傭金。2001 年我國《信托法》頒布,里面對信托的概念和意義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就隱名股東的問題而言,目前學界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種學說:代理、合伙、借貸和信托。前三種的缺陷性前文已經做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而股權信托有以下幾個優(yōu)點:1、保護隱名股東的財產安全,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有力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2、目前國家稅收制度尚未波及到信托財產本身,只有當信托人取得收益時繳納一定稅費,該比例要低于股東上繳的公司所得稅;3、股權信托崇尚的忠誠勤勉義務可以禁止顯名股東擅自處分隱名股東的股權,謹慎管理隱名股東的財產,減少自我交易、關聯(lián)交易等風險,隱名股東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綜上所述,將股權信托制度引入隱名股東問題是具有合理性的。 我國的股權信托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社會經濟活動對信托有現(xiàn)實的要求,市場經濟發(fā)展良好,私人財產、產權制度等收到保護;2、股權信托方面法律還是留有很大的空白,缺乏直接規(guī)范股權信托的文件,相應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3、股權信托公示方面的信息登記機關、程序、范圍等還不明確;4、信托的職能定位不清晰。目前我國的信托產業(yè)主要還是集中在個人大額理財?shù)确矫妫磐胸敭a較為單一,公眾較少了解信托知識,缺少一個“接地氣”的普及和發(fā)展方向規(guī)劃。隱名出資本身與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背離以及法律規(guī)避性往往使其預期的利益保障機制很難發(fā)揮作用,我國信托業(yè)尚不成熟,2001 年頒布的《信托法》在觀念上一開始就是重管制輕自由,以強行性規(guī)范為主,任意性規(guī)范為輔,使得信托的應用空間十分狹小。所以要想對隱名出資進行股權信托改造,修正隱名出資中的缺陷和瑕疵,完善股權信托制度,仍然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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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隱名股東通常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上的特征,但卻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并應當享有股東權益的實際出資人。關于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隱名股東問題一直以來都屬于較為常見的現(xiàn)象,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各類經濟犯罪越來越多,利用隱名股東的隱藏身份進行非法行為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同時我國實踐對于各種登記文件效力的認定程度也不同,加上我國《公司法》及現(xiàn)有立法中缺乏對隱名股東的明確定義及相關約束,使得這類糾紛的處理比較混亂。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雖未體現(xiàn)在工商登記中,但應該確認其法律地位。本文通過分析探討了股東資格認定的方法標準等,為解決隱名股東糾紛打下了基礎。同時通過分析研究股權信托制度,意在完善我國立法空白,提出司法解決的思路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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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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