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義務研究
緒論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那時我國奉行粗線條式的立法模式,而從目前我國高速發(fā)展的經濟和現(xiàn)實的社會需求方面分析,粗線條式的立法模式不僅與我國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馳,更嚴重的是,早已不能適應我國當今社會層出不窮的司法實踐。早在2002年,名震全國的李杏英因自助寄包的法律糾紛訴上海市大潤發(fā)超市有限公司一案,已使我國《合同法》關于保管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捉襟見肘。這一法律糾紛,雖說在司法實踐審判中得到了最終的法律裁決,但在立法層面卻并未得到法律漏洞的填補和法律缺陷的完善,在學術界亦多有爭議。至今,諸多經營場所,如餐館、超市、物業(yè)、銀行、美容院、健身房等層出不窮地涌現(xiàn)類似的案例,與法定保管義務相關。故此,研究者欲通過縝密的思考和細致的分析,在厘清保管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提出認定保管合同的核心標準要素,以保管義務為核心,從約定保管義務和法定保管義務兩條主線為中心,并以我國存在的司法實踐為研究對象和前提條件,提出自己的一點司法建議。
......
(二)選題的意義
1.理論意義:我國現(xiàn)有的保管合同糾紛處理規(guī)則存在著不少問題和爭議,通過對與保管合同的性質、法律效果及與保管合同糾紛處理有關的借用合同關系、租賃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等法律關系進行比較分析,既能夠促進這些理論本身的完善,解決理論界的長期爭議,又能彌補我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缺陷,完善我國的司法體系,推動我國的司法體制建設。
2.實踐意義:保管合同類型多樣,準確地把握保管合同與其他合同類型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積極促進我國法治建設的基礎,只有準確地把握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內容,才有益于我國司法執(zhí)行工作尤其是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的實際內容又多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定位好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對于穩(wěn)定民眾的円常生活,建立和諧社會具有實際的現(xiàn)實推動作用。
.......
第一章保管義務概述
1.1保管、保管義務的概念
保管(英:bailment,拉:depositum,德:Verwanhrung),我國大陸地區(qū)譯為“保管”,臺灣地區(qū)、德國、日本皆稱為“寄托”。布萊克法律大辭典對"bailment"的解釋為- A delivery of personal property by one person (thebailor) to another (the bailee) who holds the property for a certain purposeunder an expressorimplied - in - fact contract"]。其中將保管物交付他方者,為寄存人(bailor);為寄存人保管其保管物者,為受寄人(bailee)、保管人。所謂保管,是指寄存人出于某種目的或是因某種事實合同的存在,而將保管物交給保管人保管的行為。保管是不等同于保管合同的,保管側重于一種事實行為,而保管合同則側重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保管合同只是保管義務的來源之一。具體來講,所謂保管,是指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并加以保護使其維持其原狀的行為。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5條的規(guī)定,可以得知,保管合同則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交付對方當事人特定物品,對方當事人進行保管并依約返還該物的合同。那么,何為保管義務?保管人(即受寄人)所負之義務即為保管義務。從布萊克法律大辭典對“bailment”的解釋可以看出,保管人所負之義務或是因為存在事實的合同,或是由于某個特定的目的。也就是說,保管義務可能產生于合同義務,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也可能產生保管義務。保管義務不同于管理義務:保管行為僅限于保存保管物的保存行為,保管人并不負責對該保管物的修緒和改良,但保管人針對特定保管物亦有盡合理謹慎照料的義務,如甲出國留學將蘭花交給乙保管,乙所負保管義務應當包括給花繞水等照料義務;而管理義務除了基礎性的保存行為之外,還包括改良行為,其外延大于保管義務的外延,其強調更多的積極作為義務來完成其最終的管理義務,不作為義務的限定內容較少,而且有時不作為反而會違反其管理義務。但值得強調的是,保管義務僅僅局限于為了維持保管物原裝的作為義務,保管人同時具有在保管期間內不得改良、不得修緒、不得處分等不作為義務。
......
1.2保管義務的法定與約定
從義務的來源角度分析,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所謂約定義務,是指基于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形成合意所產生的義務,所謂法定義務,是指無需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當然產生的義務。合同義務表面上僅涵蓋了約定義務,而且約定義務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除約定義務之外,合同義務也當然包括法定義務。比較典型的例子如:具有公益性質的自來水公司與小區(qū)物業(yè)簽訂自來水供給合同,因具有特殊性質,所以法律規(guī)定了自來水公司的強制締約義務。按照保管義務的來源,保管義務可以分為約定保管義務和法定保管義務。約定保管義務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保管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在其中約定的保管義務。法定保管義務是指因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附加于一方當事人的保管義務。由此可知,約定保管義務主要存在于民事主體之間的保管合同法律關系之中,而法定保管義務則是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保管義務。司法實踐中,保管義務的來源多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即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此外,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可能使當事人一方產生保管義務。但目前我國大陸地區(qū)鮮見關于法定保管義務的立法,我國臺灣地區(qū)有較為明確的法定保管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
......
第三章法定保管義務.........16
3. 1法定保管義務概述........16
3. 2法定保管義務的相關立法........16
3. 3法定保管義務的構成要件........17
3. 4法定保管義務人的責任限制和免責事由........20
第四章保管義務法律實務問題分析........23
4. 1停車場車輛失竊案例的分析........23
4. 2超市自助寄存案例的分析........25
4. 3銀行保管箱案例的分析........28
第五章完善保管義務的立法建議........32
5. 1完善有關保管義務的一般規(guī)定........32
5. 2約定保管義務立法完善........33
5. 3法定保管義務立法完善........34
第五章完善保管義務的立法建議
5. 1完善有關保管義務的一般規(guī)定
保管合同屬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諸如關于法律風險負擔、訴訟時效、瑕庇給付、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給付方式等等制度,理所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法律規(guī)定,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某些方面,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還應有其特殊的一面,應當在分則部分加以規(guī)定,以區(qū)別于總則一般的規(guī)定。當然,在保管合同法分則中,是否應當突破一些基本的合同法制度,應當是在仔細分析的基礎上慎重加以選擇的,應當是慎之又慎的,如果沒有必要,遵循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即可,不應當畫蛇添足。首先要完善保管合同的類型,其次要細化各類型保管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在社會生活中的經濟往來紛繁復雜的同時,也對法律的細化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細微的差別有可能導致法律后果上的迴異。因此,首先要完善保管合同的類型,以為解決當下突出的保管法律糾紛提供明確的規(guī)定,而不只是模糊地參照一般保管合同的立法規(guī)定,更不可以完全地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處理那些并不符合一般保管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保管合同類型;此外,由于各類保管合同的類型在權利義務上可能有所差異,因此在細化分類的基礎上,應當同時對各類保管合同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界定,從而有利于高效便捷地處理實際糾紛。
.......
結論
所謂法定保管義務人的責任范圍,是指法定保管義務所涵蓋的范圍,即哪些標的物才屬于法定保管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店主是否對客人所攜帶的一切物品都須承擔法定保管義務?客人所駕駛的車輛停于旅店外,是否也應當由旅店方當然保管?第一種情況,客人進入旅店所攜帶的一般物品,應當都為旅店方法定保管的對象,即便是客人的朋友所攜帶的一般物品,也當然屬于法定保管義務的對象,而不應由于其物品并非客人所有而排除保管義務。但是,若客人所攜帶的物品為貴重物品時,應當向旅店聲明,否則若滅失,旅店方只承擔一般物品的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也是在法律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即客人所駕駛的車輛是否應當由旅店方保管的問題。這涉及到法律保管義務的輻射范圍的問題。筆者認為,旅店方的輻射義務僅僅于保證旅店的停車場平坦無障礙物,且無墜落物、坍塌物等危及車輛安全的程度即止。若車輛被第三人所盜,則不由旅店方負責。原因在于法定保管義務的輻射范圍應當以義務人的能力涉及范圍之內為限,不應當過于擴大其義務的輻射范圍,從其行業(yè)服務的核心內容看,其義務的核心在于提供舒適安逸的住宿環(huán)境,而不包括也為停車場的汽車提供同樣的保證。當然,此處的討論是建立在免費提供停車場的情形,若有償提供停車場,則所涉及的是約定保管義務的內容,與此處所談的法定保管義務無關。
............
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