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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嚴格責任理念存在的價值分析

時間:2015-01-25 來源:lnguanwei.com作者:admin
第一章商法價值的內(nèi)涵
 
一、價值與法的價值
欲研究商法的價值,就先了解一下價值哲學和法的價值理論。
(一)價值與價值論
1.價值的本質(zhì)
漢語中的哲學用語“價值”一詞,相當于英語的value。馬克思曾對這個詞語的詞源作過考證,他引用的是一本名為·《試論哲學詞源學》的書。按照這本書的解釋,上述語言中的“價值”一詞,與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蓋、保護、加固這種詞義有淵源關系,是在該詞義派生出來的“尊敬、敬仰、喜愛”的意思的基礎上形成的。“價值”的含義是“起掩護和保護作用的,可珍貴的,可尊重的,可重視的”。這種詞義,是一般情況下所用“價值”一詞的基本涵義。不難看出,“價值”一詞肯定意義上的含意,和日常用語中“好壞”的“好”一詞極為相似。日常生活中的“好”一詞有極為廣泛的涵義,它能夠用來指是與非中的“是”,對與錯中的“對”,善與惡中的“善”等。
?在馬克思經(jīng)濟學中,價值是指凝結(jié)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商品二因素之一。是商品生產(chǎn)者之間交換產(chǎn)品的的社會聯(lián)系的反映,不是霧的自然屬性。價值通過商品交換的量的比例即交換價值體現(xiàn)出來。使用價值反映物的自然屬性,是指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效用。
?在哲學領域,價值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所謂價值,就是指客體的存在、屬性及其變化同主體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人是一切價值的主體,是一切價值產(chǎn)生的根據(jù)、標準和歸宿,是價值的創(chuàng)造者、實現(xiàn)者和享有者。萬物的價值及其等級和次序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來排列的??腕w的價值依主體而定。也有學者認為,價值來源于客體、取決于主體、產(chǎn)生于實踐。價值來源于客體,是指客體或外部世界(包括人本身)作為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客觀條件,具有滿足人的物質(zhì)、文化需要的屬性;而人把外部世界或客體作為自己的生存環(huán)境,在于它能在外部世界中,或者說能利用外界來滿足自己的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但是,人滿足自己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是與動物的本能生存需要根本不同的:客觀世界不會自動地滿足人的需要,人不能單純地依靠大自然的恩賜,必須依靠自己的實踐活動去創(chuàng)造。價值取決于主體,是指價值雖是來源于客體身上的一種屬性,但它決不取決于客體,而是在客體屬性同主體需要發(fā)生一定關系(肯定或否定)時產(chǎn)生的。沒有主體的需要,或者說不同主體需要聯(lián)系起來,就不會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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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價值的界定
如果說法的價值理論是價值論在法學領域的體現(xiàn),那么商法價值就是法的價值理論在商法學領域的體現(xiàn)。價值論對法的價值理論有指導意義,法的價值理論對商法價值的研究有指導意義。通過對價值哲學和法的價值理論的一般研究,使我們能夠在研究商法價值之前對這兩個范疇有初步的認識,下面就來探討商法價值的界定。
(一)商的含義和價值
?先有交易才有交易的規(guī)則,先有商才會有商法。商法就是關于商事的法律,基于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規(guī)則和制度的建立均離不開對于商事的特定的理解。因此有必要研究商的含義和價值。
1.商是什么
?商事又稱為“商”,實際上,一般常識的“商”、經(jīng)濟學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是有其不同的含義的。一般常識的“商”或“商事”是極為含混的用語,它依不同社會條件和歷史條件而有不同的內(nèi)容。例如:·早在中國的古代,人們就提出了“通財臀貨曰商”,“商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商”,這種理解是將“商”視為買賣。我國古代這些對“商”的最初解釋,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商”的樸素認識。隨著人類社會經(jīng)濟和文化的演進、發(fā)展,人們對“商”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即將“商”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之行為。換言之,商即介于農(nóng)業(yè)、工業(yè)等生產(chǎn)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媒介財貨交易、調(diào)劑供需,而從中獲取利潤之行為。這是從經(jīng)濟學角度理解“商”的內(nèi)涵。隨著現(xiàn)代社會中商品經(jīng)濟關系的長足發(fā)展,人們己將營利視為“商”的本質(zhì)。這種行為不僅表現(xiàn)在買賣中,也發(fā)展到批發(fā)商、貨物運送、金融業(yè)、服務業(yè)、信息貿(mào)易等,并且發(fā)展到與商業(yè)沒有直接關系的人身保險、旅客運送、制造加工業(yè)、印刷業(yè)、出版業(yè)等。顯然,經(jīng)濟學上的“商”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關系,由此決定了它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相反,上述廣義的營利行為才是商事法意義上的“商”。因此,我們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營利性營業(yè)活動和事業(yè)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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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法的價值體系
 
?一、商法價值體系的構(gòu)成
商法的價值體系就是商法的所有價值的集成,形成一個系統(tǒng)和整體,主導和制約商法的制定、實施以及人們的商事行為,反映人們對于商法的整體需要。
?商法的價值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對不同的人來說,可能認識的角度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有學者認為,法律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系,根據(jù)法律價值的性質(zhì)和內(nèi)容,把價值分為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本人認為這是不適宜的,因為就一個法律部門來說,組成其價值體系的各價值是處于同一層面的,具有獨立性,并不依附于其他價值而存在,共同協(xié)調(diào)發(fā)揮作用,推動法律的發(fā)展進步。如果價值存有層次的高低,那么所謂的低層次的價值可能并不具備該法的價值地位。例如,商法的公平價值之與誠信原則。
?對于法到底有哪些價值,也是見仁見智。有學者認為,法律的兩大價值是正義和利益。“也有認為:法律的基本價值是秩序、正義、自由和效益。“還有的認為,法的基本價值有六個,分別是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權(quán)、正義。“那么,就商法而言,到底有哪些價值,也是眾說紛紜。有人主張,商法最基本的價值是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也有的主張,商法價值的基本形態(tài)包括自由、公平、安全、效益等幾種主要形態(tài)。也有的主張,作為私法,商法與民法有許多相同的價值取向,包括公平價值、效益價值、平等價值、誠實信用價值、合法性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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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價值的沖突與協(xié)調(diào)
(一)商法的價值沖突
法的價值是一個多元的體系,不同的法律價值之間會產(chǎn)生矛盾和對立,此之謂法律沖突。商法的三大價值之間當然也可能這樣的矛盾和沖突。價值沖突的存在是客觀的,因為商法調(diào)整的對象本身是復雜的,不同主體對商法的需要也是多元的。
法的價值沖突的結(jié)構(gòu)是復雜的。從法的價值沖突的形式來看,法的價值沖突表現(xiàn)為二元價值沖突和多元價值沖突。二元價值沖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兩類。①有A無B,有B無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沖突形式,可以稱之為排他沖突。②A首B從,B首A從或A主B次、B主A次的沖突形式,可以稱之為位列沖突。位列沖突與排他沖突并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可以相互轉(zhuǎn)化的。其實,如果在位列沖突中,只要要求找到“首”、“主”為A或B時,位列沖突就轉(zhuǎn)化為排他沖突,因為“首”或“主”是惟一的、排他的、獨占的。·如果在排他沖突中,要求排列沖突元素的主次或首從,排他沖突也就轉(zhuǎn)化為了位列沖突。
?法的價值沖突的沖突元素可能是多元的。多個元素相互交織構(gòu)成的法的價值沖突,情況遠比二元法的價值沖突復雜。如效益、公平、秩序三者間的沖突。在ABC等元素中,或取AB而去C,或取BC而去A,余此類推;或在ABC中排出首次、主從位列,等等。稍加分析,就不難發(fā)現(xiàn),多元法的價值沖突實際上是由多個二元法的價值沖突構(gòu)成的。人們完全可以把多元法的價值沖突轉(zhuǎn)化為多個二元法的價值沖突來研究,綜合評斷,以找出解決法的價值沖突的辦法。
?譬如效益價值與公平價值的沖突就是典型的二元價值沖突。那么,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就會出現(xiàn)是效益優(yōu)先,兼顧公平還是公平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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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法的終極價值-一效益價值..............53
一、商法效益價值的內(nèi)涵...............................53
(一)效益與效率...................................53
第四章商法的倫理價值-一公平價值.....................81
一、商法公平價值的內(nèi)涵.............................81
(一)公平的一般含義...................................81
第五章商法的基礎價值—秩序價值.....................100
一、商法秩序價值的內(nèi)涵.................100
(一)秩序.........100
 
第五章商法的基礎價值—秩序價值
 
一、商法秩序價值的內(nèi)涵
(一)秩序
秩序,按中國的傳統(tǒng)解釋,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也作秩敘,或作次序,指人或事務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齊守規(guī)則之意。按現(xiàn)代解釋,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運轉(zhuǎn)中具有一定一致性、連續(xù)性和確定性的結(jié)構(gòu)、過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著社會秩序和非社會秩序兩類。社會秩序是指人們交互作用的正常的結(jié)構(gòu)、過程或變化模式,是人們互動的狀態(tài)和結(jié)果。
?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意義上的秩序顯然不是一般的秩序,更不是非社會秩序,而是有益于人類的社會秩序。
?由于群體內(nèi)存在利益的差異、重疊和沖突,所以必須要有秩序。沒有秩序就不可能使群體得以穩(wěn)定、鞏固和發(fā)展;沒有秩序也不可能有每一個人的安全,弱肉強食、人人自危就不可避免。為了每個人乃至整個人類的生存,秩序也就必不可少。由此,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指出:“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亂現(xiàn)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于生存的秩序形式。這種要求確立社會生活有序模式的傾向,決不是人類所作的一種任意專斷或違背自然的努力。””5秩序不僅是人類生存的條件,也是人類發(fā)展的要求。人類的任何發(fā)展都離不開人類社會生活的穩(wěn)定與正常。古今中外,任何比較繁榮發(fā)達的社會,其社會環(huán)境都是穩(wěn)定而有秩序的。歷史千百次地證明了一個真理:秩序保證著生存,秩序保證著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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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語:商法價值理論-一商法的明燈
通過對商法價值的整體、系統(tǒng)的研究,我深刻的認識到對于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艱難,學問素養(yǎng)、研究水平等方面的不足讓我時時感到臨淵履薄的困頓,好歹寫完淺陋之處自不待言,還請大方之家指正。
商法價值理論是商法基本理論的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靈魂,在商法基本理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商法價值理論可以提升商法學的理性層次,對商法基本理論和商事一單行法的研究具有指導意義,也為之提供研究方法和手段。同時,商法價值理論也對商事立法和實施具有指導意義,從而使商法的體系更為統(tǒng)一、和諧。?
?通過把商法價值理論和商法具體制度的結(jié)合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商法價值對于具體制度的精神引領作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商法的單項制度并不僅僅體現(xiàn)某一種價值,譬如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昭示秩序價值,而且也有公平、公正的目標;再如,商事登記制度同時受到秩序價值和效率價值的雙重要求。
商法價值理論是一種實踐性的理論,它提供給我們一盞明燈,照耀著商法前進的方向,商法價值理論應秉持理想的特性,指導和促進商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同時對商法的實施發(fā)揮引導和評價作用。商法價值理論本身也在實踐中發(fā)展、完善。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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